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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者分类政策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我司将交易者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其中,普通交易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低类别)、C2、C3、C4、C5类。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交易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司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低类别的交易者: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品或服务分级政策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我司将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级。
三、匹配标准
1、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我司对普通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如下:
1)C1类交易者(含风险承受能力低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2)C2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3)C3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4)C4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5)C5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低类别的交易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2、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我司对专业交易者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如下:
专业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并参考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行业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我司制定本名录,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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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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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
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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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1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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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 |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2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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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 |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以外)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3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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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 |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原油期货、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4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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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 |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5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
注:R5级为高风险等级
五、普通交易者(自然人/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划分标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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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受能力 |
分值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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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16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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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17-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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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
31-5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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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
52-7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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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
76分以上 |
六、告知
1、交易者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交易者符合相应准入条件,不表明本公司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公司履行交易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交易者的交易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交易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交易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请交易者审慎考察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及风险,进行充分风险评估,自行做出交易决定。
2、本公司在向专业交易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对专业交易者履行的适当性职责区别于普通交易者,普通交易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专业交易者具备必要的投资知识和经验,自行做出交易决定并自主承担交易风险。
当交易者提供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请及时通知我公司,经复核如不再符合专业交易者的申请条件,将不再被认定为专业交易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