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一季度居间人培训(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大商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8日结算时起实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六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套期保值交易、套利持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还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限制开仓等措施。
第五章 交易限额制度
第三十一条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的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七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四条强行平仓的委托价格为该合约的涨(跌)停板价格,强行平仓的成交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九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报告情况,或约见指定的会员、境外经纪机构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
(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品种、合约成交持仓比出现异常变动;
(二三)会员或客户交易行为异常;
(三四)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持仓变化较大;
(五)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持仓量过大,或持仓占比过高;
(六)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成交量过大,或成交占比过高;
(四七)会员资金变化较大;
(五八)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涉嫌违规;
(六九)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被投诉;
(七十)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八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报告情况的,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交易所如果使用电话提醒提示方式,应保留电话录音;如果使用视频谈话方式,应保存相关视频;如果使用当面现场谈话方式,应保存谈话记录。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修正案
第三章 持仓额度
第七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取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后,可以在相关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上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取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也可通过对历史投机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第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
未取得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在数量上等同于投机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增加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取得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在数量上等同于投机持仓限额与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之和。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套期保值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确定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套期保值持仓量和投机持仓量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确定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进入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按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数量与该品种交割月份投机持仓限额中的较低标准,转化为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焦炭、焦煤、纤维板、胶合板、鸡蛋、乙二醇品种除外。
……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