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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行动”第6例洗钱案成功宣判

“天网行动”第6例洗钱案成功宣判

 10月13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智军、段银芳走私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王智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认定被告人段银芳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至此,人民银行在2007年9月开展“天网行动”以来,已经推动成功宣判洗钱案6例,这一数字超过了此前我国所有洗钱罪判例的总和。

  经查,被告人王智军,男,系泰国永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永康)法人代表、总经理,全面策划、组织和操纵本案走私及洗钱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被告人段银芳,女,系常州市永康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永康)主办会计,负责制作购货交易结算清单,并根据王智军指示转移走私赃款。

  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间,泰国永康采用向海关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无锡、江阴、常熟等地10多家化纤企业销售废塑料数万吨,并要求购货方分两部分支付货款:一部分以远低于实际交易价的价格,由泰国永康委托国内外贸企业向海关报关后正常购汇支付;另一部分,即报关价和实际交易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以人民币形式汇往王智军指定的常州永康段银芳等人账户(均为银行卡)内。事后,段银芳等人即持银行卡迅速提现金,再转给王智军。通过上述手段,泰国永康及其负责人王智军转移走私赃款合计3486多万元,而其中能够单独构成段银芳洗钱犯罪资金约228万元。

  本案为“天网行动”重点督办案件,其成功宣判是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上下级联动和反洗钱协调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重要成果,同时为打击跨国走私和洗钱犯罪活动树立了典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