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人民战争重要成果——云南省首例涉毒洗钱案宣判
2008年3月7日,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对杨东芹、刘安庆涉毒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杨东芹、刘安庆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杨东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刘安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贩毒所得资金275万元;房产两幢;汽车一辆。该案件是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成果,也是云南省首例宣判的涉毒洗钱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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