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期货合约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客户的铝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限仓的具体比例和数额如下:
不同时期锌合约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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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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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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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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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 |
≥8万手 |
15 |
10 |
5 |
900 |
300 |
90 |
300 |
9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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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注2:黄金期货合约在进入交割月份后,自然人投资者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数倍,自然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数倍,新开仓、平仓也应是3手的整数倍;自然人投资者不允许新开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