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期货合约的限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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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各合约的限仓数额,按该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
自焦炭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期货公司会员按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当焦炭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小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期货公司会员焦炭合约持仓不受限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炭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当焦炭合约单边持仓大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当焦炭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不受限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炭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为2,400手。
焦炭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
900 |
900 |
交割月份 |
300 |
300 |
进入交割月份,个人客户不得持有交割月份合约持仓。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以及超过焦炭以外品种合约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对超过焦炭合约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将不执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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