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期货合约的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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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焦炭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0%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5%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0%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5%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30% |
焦炭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
N ≤25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
25万手<N< SPAN>≤30万手 |
合约价值的8% |
30万手<N< SPAN>≤35万手 |
合约价值的9% |
35万手<N |
合约价值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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