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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业务培训(八)期货居间业务管理制度

居间业务培训(八)期货居间业务管理制度

 

   中天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居间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完善公司期货居间业务管理,防范和隔离居间业务风险,维护居间业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中天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居间业务管理及所属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必须遵守的制度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不能涵盖各经营机构所在辖区监管、自律组织相关规定的,所属经营机构开展居间业务时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居间人,也称中介人,是指受公司委托,为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五条   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二章 居间资格认定与解除

第六条 居间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自然人居间: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3、已完成协会和公司要求的培训课程;

4、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失信平台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6、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

7、法律法规、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机构居间:

公司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开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为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居间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并郑重声明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

(三) 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

(四) 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

(五) 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

(六) 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

(七) 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八)居间人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八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建立以下居间业务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一) 公司不与下列个人开展居间合作: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二)公司不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三)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四)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五)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

(六)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投资者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投资者及居间人以他人名义担任挂名居间人。不得向居间人提供可能造成同业恶性竞争的条件。

第九条 自然人居间人应向公司提供下列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本人银行卡账号复印件;

(三) 免冠一寸照片1张;

(四) 期货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 完成协会培训记录;

(六)完成公司培训记录;

(七)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八)协会及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及市场部门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前,应收集并认真审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充分了解居间人的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对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认真进行评估,审慎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资格认定程序

 (一)居间人向各分支机构或市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资料;填写《中天期货居间人信息登记表》以及《中天期货居间人承诺书》,签署《居间合同》及附件。

 (二)各分支机构或市场部门对居间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市场禁入信息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网站查询居间人诚信记录。

 (三)公司在签署居间人合同前,须确保居间人接受并完成期货业协会和公司的居间业务培训。

 (四)客户服务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与符合条件的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拒绝与有不良记录的居间人签订合同。并在协会录入信息登记,完成备案登记后,居间人方可为公司开展业务活动。

 (五)总部与各分支机构对已签订《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信息进行公示,并各自存档。

 (六)居间人管理采取居间业务资格年审制度,居间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七)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一)居间人向公司书面申请提前解除居间合同。

 (二)居间合同到期,公司需对居间进行重新审核和评估,与符合条件的居间人续签合同,未通过审核的居间人不与续签。

    (三)居间合同有效期内,居间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制度以及合同条款的,有权与单方面解除合同。

 (四)不符合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协会监管要求的情况。

第三章 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投资者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要求居间人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并要求居间人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在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公司

(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扩大期货投资的利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要求居间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诚实守信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保密守义

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第十六条 居间人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居间客户确认及风险揭示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对居间人身份予以确认,并签署《中天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开户专员审核确认后,受理客户开户申请,客户提交开户申请24小时后,复核人员进行特别回访,完成特别回访后,申请交易编码。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身份信息、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 否存在禁止性行为、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机制等信息。

第十八条 客户开户成功后,与居间人介绍关系确立,《中天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经客户、居间人、期货公司三方均已签章后,进行居间客户关系挂接,明确客户归属;没有对居间人身份予以确认的客户,公司不承认居间与其之间的介绍关系。

第十九条  对居间人开发的客户,在有效执行开户工作双人复核制度的同时,应当详细提示风险,通过视频或书面声明方式确认居间人身份,对涉及居间人的客户要予以重点关注,对于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和亏损较大的客户要特别关注,应通过适当方式提示风险。

第二十条 投资者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市场部不得将该投资者变更为居间人名下客户;已填写居间人信的,不得变更居间人。

第五章 居间人报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居间人报酬

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

居间报酬计算方式、计提比例及划拨信息在《居间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与居间人签署的居间合同约定,支付居间人报酬。居间报酬经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并代缴代扣相关费税后,划入居间人登记的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劳务费发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留置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六章  居间人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签订居间合同前,各分支机构和市场部门应当要求居间人完成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及公司内部培训并做好存档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居间人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居间人在居间合同存续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应当完成协会和公司提供的相应持续培训课程。

第二十七条 因违规被协会列入惩戒名单的居间人,应当在受到惩戒30日内或者重新开展居间合作前完成协会提供的相应惩戒培训课程。

第七章 居间人评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居间人业务开展情况和合规诚信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居间人是否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规定;

(二)居间人是否符合第三章居间合作条件的;

(三)是否配合公司业务管理和自律检查;

(四)是否存在客户投诉未能妥善处理;

(五)居间人名下客户是否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是否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疑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依据居间人评估结果以及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对居间人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缓发或扣发部分或全部居间报酬;

(二)提高风险金留置比例;

(三)暂停居间业务开展,不与其新开发的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四)终止期货居间合同。

第八章 居间人信息披露机制

 

 第三十条 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居间人信息披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部在营业场所中或公司网站公示居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隐去中间4位数字)、合同有效期限、个人照片以及公司手续费收取最高标准等信息,同时开通网络、电话等查询方式,保证客户能够通过多渠道查询到居间人的有关信息。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监管机构的具体要求,在营业场所内设置信息公示栏,进行居间人信息公示。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发现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进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第三十三条 居间人发生恶性违规事件或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向协会和事件发生所在地证监局、居间人隶属分支机构证监局、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年9月10日起实施,原《期货居间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