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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二醇期货合约限仓制度

乙二醇期货合约限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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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乙二醇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按如下规定,交割月份个人客户持仓限额为0:(单位:手)

  (一)自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四个交易日期间,若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或等于80,000手,则持仓限额为8,000手;若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80,000手,则持仓限额为单边持仓量的10%

  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至该月第十四个交易日期间,若某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120,000手,则自当日结算时起持仓限额为3,000手,并持续适用至该月第十四个交易日。

  (二)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持仓限额为3,000手;若某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超过80,000手,则自当日结算时起持仓限额调整至1,000手,并持续适用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三)交割月份持仓限额为1,000手。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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