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纹钢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
螺纹钢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
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X≤75万 |
7% |
75万<x≤90万< p=""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outline: none;"></x≤90万<> |
8% |
90万<x≤105万< p=""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outline: none;"></x≤105万<> |
10% |
X>105万 |
12% |
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8%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2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30% |
当螺纹钢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交易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使用标准仓当作为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