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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季度居间人培训

2012年一季度居间人培训

   为进一步贯彻监管部门对居间业务的各项规定,规范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加强居间人教育提高居间人合规意识,以便居间人更有效的开展居间工作。本次培训以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期货居间业务管理制度》、居间合同及各地监管部门的居间相关文件为依据进行培训。2012年一季度居间人培训内容如下:

一、根据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指导意见,借鉴地方协会之相关规则,本公司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专业能力

3、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不存在不诚信记录;

6、法律法规、各地区期货业自律性组织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其他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配偶以及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不得成为本公司居间人。

(三)本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二、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居间合同规定按时向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报酬。

2、严格按照居间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接受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监督。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并执行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所有适用于居间人的规章制度以及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客户收费标准。

4、居间人应在居间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向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因居间人违反居间合同及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时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居间人承担。

5、居间人认为有必要解除居间合作关系的,须提前30天通知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6、居间人保证其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并非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的居间人,在签订居间合同后,直至居间合同解除前,不会成为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的居间人,也不会推广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

7、居间人须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号码;如遇变更应及时通知我公司,否则因联系不畅发生的损失由居间人承担。

 

 

三、居间人的禁止行为

1、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利用客户的资金、账户直接为本人或其他人从事期货交易的。

4、为客户代理委托交易、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5、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或利用居间活动私自设立或变相设立非法期货经营网点的。

6、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居间人行为规则

1、居间人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身份,不得代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2、居间人应当公允促成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

3、居间人不得同时再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期货经营机构担任居间人。

4、居间人应当履行期货风险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客户从事期货交易风险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风险,夸大投资收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5、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理业务,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接受客户的委托,代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6、居间人不得设立非法营业网点或设立非法网站招揽客户,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等从事其他违法的期货经营活动。

7、居间人不得到其他期货经营机构营业场所招揽客户。

8、居间人不得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

9、居间人应当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0、居间人不得参与开户环节的任何工作。

 

 

五、各地关于居间人的相关规定:

(一)上海地区:

1、期货经营机构在同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前,应当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1)居间人经过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或我公司上海营业部组织的居间人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文件;

2)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二张;

3)公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2、上海地区期货居间业务居间人行为准则:

1)居间人应当积极促成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

2)居间人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期货经营机构担任期货居间人;

3)居间人在开发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不得冒充期货经营机构员工,不得代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4)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客户从事期货交易风险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风险,夸大投资收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居间人不得引诱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不得欺诈客户。

5)居间人不得设立非法营业网点招揽客户,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

6)居间人应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辽宁地区:

  1、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居间人应当参加辽宁证券期货业协会定期组织的期货居间人培训,培训合格后,并在辽宁证券期货业协会登记备案,方可从事期货营销活动。

  2、申请培训的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满18周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期货居间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代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2)干涉或代为决定客户的开、转、销户,干涉客户自主交易行为;

  3)挪用客户资金、以客户名义或利用客户账户买卖期货;

  4)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买卖;

  5)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期货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期货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6)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7)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8)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9)为客户提供、设立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包括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博客等)面向不特定公众擅自开展、变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活动和从事客户招揽等活动;

 10)与网吧、期货投资咨询软件商合作开发客户;

 11)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2)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广西地区:

1、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5取得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应当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近期2寸免冠照片两张;

3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3、居间人应当向期货经营机构提交居间申请,居间申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居间人基本情况;

2)业务范围和从业经历;

3)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4)后续职业培训情况。

4、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居间人明示或在合同中约定以下行为准则:

1)居间人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人身份,不得代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2)居间人应当公允促成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经营机构的情况,如实向期货经营机构介绍客户的情况。

3)居间人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期货经营机构担任居间人。

4)居间人应当履行期货风险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客户从事期货交易风险和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风险,夸大投资收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5)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理业务,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接受客户的委托,代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6)居间人不得设立非法营业网点或设立非法网站招揽客户,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等从事其他违法的期货经营活动。

7)居间人不得到其他期货经营机构营业场所招揽客户。

8)居间人不得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居间人。

9)居间人应当保守期货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以上为本次居间人教育培训内容,请居间人能够认真学习并执行相关规定,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及自身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银建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