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季度居间人培训
本季度居间培训主要针对三方面内容展开:
1、甲醇期货合约及规则修改;
2、应证监局要求,公司展开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3、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夜盘;
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醇期货合约及规则修改
6月,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对甲醇期货合约及规则作出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甲醇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由50吨/手调整为10吨/手,同时将交割单位由50吨调整为10吨。
2、最低交易保证金由6%调整为5%。
3、规范甲醇期货合约中关于每日价格波动限制的表述,将“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修改为“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将“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修改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将甲醇期货新合约交易代码修改为MA,将10吨/手甲醇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修改为MA。ME交易代码运行至1505合约结束,MA交易代码自1506合约开始执行。
5、甲醇期货持仓限制的修改。因甲醇期货合约交易单位调整为10吨/手,所以新合约相应的持仓限制应该由原来额度扩大5倍,以保证与旧合约持仓额度吨数保持一致。
6、仓单由通用改为非通用。
甲醇期货合约于2011年10月28日上市,上市至今已逾三年,本次对甲醇期货合约及规则的修改,是郑商所实际研究调整之后,基于实际情况出发,站在客户角度作的一次调整。调整说明可详见郑商所网站有关“甲醇品种”介绍部分“甲醇期货合约及规则修改说明”。网址:http://www.czce.com.cn/portal/sspz/jc/A090208index_1.htm
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按照北京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公司开展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理财观念,理性投资,警惕非法集资陷阱,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大潮中的参与人员在学历资质及道德约束等方面的参差不齐,使经济体制难以避免病态发展的融入,以致经济案犯不断发生,常见的一种非法犯罪即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3、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4、当前非法集资的六大典型手法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与其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这个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5、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担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6、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夜盘
大商所于2014年7月4日21:00起上市夜盘交易,交易品种为棕榈油和焦炭。大商所拟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逐步推出其他品种参与夜盘交易,实施细则请关注大商所网站:http://www.dce.com.cn/portal/info?cid=1272437227100&iid=1403763902100&type=CMS.OPERATION_NO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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