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
1)交易所根据黄金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X≤8万 |
7% |
8万<X≤10万 |
8% |
10万<X≤12万 |
10% |
X>12万 |
12% |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2)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
合约挂牌之日起 |
7% |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10% |
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15% |
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
20% |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
30% |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
40% |
当黄金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